额敏县科隆电脑网络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铭进 | 注册资本:1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1754556363U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友好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塔额〕文综罚字〔2025〕F-2号
2025年09月01日01时25分至2025年09月01时52分(以北京时间为准),额敏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唐辰(31130321005),饶西臣(31130321008),曾兴华(31130321003),宋波(31130321006),李汶其(3113032100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迎宾路的额敏县科隆电脑网络依法开展检查;检查时该网吧处于营业状态,在执法人员要求网管再次核对场所内上机消费者身份信息时,发现该场所内部右侧区域18号与6号机存在疑似未成年人上网的情况。后经现场负责人通过吧台上网终端查询,显示18号电脑登记信息为阿xxx汗(身份证尾号449),实际使用人为杨x,身份证号xxxx0216;6号电脑登记信息为阿xxx汗(身份证尾号0616),实际使用人为恰勒x,身份证号xxxx0617。
执法人员询问具体原因后,现场负责人表示未注意到相关情况,并称疑似未成年人可能通过刷他人身份证的方式上网。执法人员随即联系公安部门就近警务站警务人员对人员信息作进一步核查,同时现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电话通知法定代表人配合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了检查过程。现场负责人(网管)卡依沙尔·艾克拉木全程见证。此次检查于2025年9月1日1时52分结束。
2025年09月08日,经额敏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本案依法予以立案。
2025年09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该场所违法事实如下:额敏县科隆电脑网络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第三项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新塔额)文综检(勘)字〔2025〕138号笔录一份并经网管卡依沙尔·艾克拉木及法定代表人王铭进签字确认 ,证明了2025年09月01日01时25分至2025年09月01日01时52分额敏县文旅局执法人员对额敏县科隆电脑网络进行现场检查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2、编号为(新塔额)文综改字〔2025〕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并经网管卡依沙尔·艾克拉木签字确认 ,证明了2025年09月01日01时25分至2025年09月01日01时52分额敏县文旅局执法人员责令额敏县科隆电脑网络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3、额敏县科隆电脑网络的《营业执法》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额敏县科隆电脑网络法定代表人王铭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王铭进身份的真实性。
5、额敏县科隆电脑网络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额敏县科隆电脑网络具有从事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真实性。
6、编号为(新塔额)文综调通字〔2025〕2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额敏县科隆电脑网络法定代表人王铭进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王铭进接受调查询问并陈述了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的原因。
8、额敏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致额敏县公安局协查人员信息函一份,证明了额敏县文旅局执法人员核查涉案人员身份信息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9、额敏县公安局致额敏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协查人员信息的回函一份,证明了涉案人员身份信息截止目前未满十八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10、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一)、(二)、(三)、(四)4张并经额敏县科隆电脑网络法定代表人王铭进签字确认,证明了2025年9月1日在额敏县科隆电脑网络未成年人杨x在18号电脑使用阿xx汗(身份证尾号449)的身份信息上网,证明了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的事实。
11、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五)、(六)、(七)、(八)4张并经额敏县科隆电脑网络法定代表人王铭进签字确认,证明了2025年9月1日在额敏县科隆电脑网络未成年人恰x在6号电脑使用阿xx汗(身份证尾号0616)的身份信息上网,证明了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互相印证,证据链完整。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案当事人额敏县科隆电脑网络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元);
2、警告;
3、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6000.00元
额敏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