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建祥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MA49N72P4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麻城经济开发区金桥大道以北金通大道以西翡翠一品S1#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19
(2021)鄂1181民初445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王**
湖北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冈市麻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1-30
2023-11-08
(2023)鄂11民终4313号
劳动争议
湖北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31
2021-10-20
(2021)鄂1181民初445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王**、湖北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4〕280号
经查明,一、以上门口广场广告宣传发布牌是湖北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麻城市欢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在湖北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大门广场两侧对外宣传发布(广告费用由湖北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二、桁架广告宣传发布牌的物料清单;1、交房四面包桁架:(主材:黑底喷绘。规格:12.9×3.05M×1快。数量:39.5,包干单价:122元。金额:48800.7)。2、桁架:(主材:桁架。规格:21.8×1块。数量:M快。包干单价:21.80元。金额:3073.73).3、设计费:桁架画面设计费1块×3050元,金额:3050元。合计10924.43元。四,广告牌内容:翡翠一品,“实景现房、升华幸福年”品质有保障、交付有保障、即买即住即办证,108m2-142m2瞰景高层、118m2-135m2花园洋房热销中。以上两块广告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房地产广告,面积没有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2、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没有载明该机构名。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2、《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当事人没有从轻和从重的违法情节,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合并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20000.00 元。
2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2
麻城市监处罚﹝2024﹞131号
2024年4月1日上午9时10分至4月1日上午9时35分,在湖北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翡翠一品小区监督检查时发现,35部电梯正在湖北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翡翠一品小区使用,其中12部电梯设备代码为:(3110421********40054、3110421********40058、3110421********40062、3110421********40055、3110421*****230400/57、3110421********40061、3110421********40060、3110421********40059、3110421********40065、3110421********40064、3110421********40063、3110421********40056。)超期未检。我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麻)市监特令【2024】开41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以上12部电梯设备使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湖北停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
10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