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丹阳市滨江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素芳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1181142417629G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为民东路1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0-19
2016-05-09
(2016)苏1181民初2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潘**与丹阳市滨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6-05-25
2016-05-25
(2016)苏1181民初23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与丹阳市滨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税稽罚﹝2023﹞27号
经检查你单位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如下事实:(一)你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在检查期间存在少计增值税销售收入导致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少计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1.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分支机构进行立案检查,由于你单位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你单位2020-2021年度存在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少记销售收入情况: (1)2020年少计销售收入(不含税)871755.17元,应调增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71755.17元;(2)2021年少计销售收入(不含税)2563028.67元,应调增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63028.67元。(二)你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在检查期间存在少结转成本问题根据你单位自查情况、自查申报情况、单位提供说明情况、检查人员核实等情况,你单位2020-2021年度存在少结转销售成本情况,具体如下:1.2020年11月取得发票号码为14466189,金额为58230.09元;发票号码为14466190,金额为66283.19元;发票号码为14469510,金额为60225.13元;发票号码为14469513,金额为185840.71元;上述发票合计金额370579.12元,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20年11月少结转成本370579.12元;2.2021年10月取得发票号码为03775841,金额为124247.79元;11月取得发票号码为76006721,金额为96017.7元;发票号码为76006722,金额为87156.11元;发票号码为76006723,金额为107168.14元;发票号码为76006724,金额为374159.29元;发票号码为76006725,金额为323362.83元,发票号码为76006726,金额为323362.83元,发票号码为76006727,金额为86306.55元,上述发票合计金额1521781.24元,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21年10月少结转成本1521781.24元; (三)公司对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查补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对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补报,于2023年9月13日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714332.76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4309.71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0591.43元,入库滞纳金8596.92元;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2714805.69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20291.17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17188.13元,入库滞纳金27539.21元;(四)对公司企业所得税自查补申报情况核实如下:根据上述情况,你单位2020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71755.17元,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79865.45元,你单位原申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159511.8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651401.52(1159511.8+871755.17-379865.4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15140.15(1000000*25%*20%+651401.52*50%
罚款73760.58元
73760.58元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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