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鲜品汇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传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3MA84KLYB8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龙潭区广西批发市场4号厅东1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龙罚告〔2023〕1702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从长发水产商店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皮皮虾(虾爬子)4.4kg,单价100元/kg,摆放在当事人店内的水产床中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皮皮虾120元/kg。后经检测,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进货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前述批次不合格皮皮虾除抽样外全部自用,违法所得共计390元。
2023年7月18日,我单位收到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HKCJ2300118-74),检验报告中显示当事人吉林市龙潭区金玲菜业店经营的豇豆,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8日将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7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从吉林市丰满区玉杰蔬菜批发摊床购进前述批次不合格豇豆3.5kg,单价10元/kg,摆放在当事人店内的货架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豇豆12元/kg。后经检测,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进货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前述批次不合格豇豆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4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但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户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购进该批次食品,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
2023-10-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