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尚展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国东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MA1C6KJLX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13委团结小区E栋综合楼101-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税稽罚﹝2025﹞8号
少缴纳税款1,897,923.13元
处罚款1,138,753.87元
1138753.87元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29
2
黑1000交罚﹝2025﹞95号
2025年2月19日12时46分,我支队执法人员陈有贤、孙广宁在G332萝额公路K127+500米处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永志驾驶黑HB561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黑HB433挂号事业永盛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2月19日12时46分,我支队执法人员陈有贤、孙广宁在G332萝额公路K127+500米处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永志驾驶黑HB561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黑HB433挂号事业永盛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运输车货总重为48吨多的煤,自鹤岗市南山区至伊春市,其中鹤岗市尚展运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黑HB433挂号事业永盛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已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事实。证据: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被委托人)3、营运证复印件2页4、行驶证复印件5、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8、授权委托书9、法人身份证明10、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1、被委托人身份证明1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3、现场照片1张1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页。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鹤岗市源波运输有限公司从事此违法行为,参照《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0项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壹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鹤岗市工商银行,账号 16895401914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鹤岗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鹤岗市工农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元
鹤岗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农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