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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卤不卤市井火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姬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AL0EXG3K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公园社区1号金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3]305号
现查明,纳雍卤不卤市井火锅店成立于2021年04月28日,2021年7月18日正式营业,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在其店内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是由当事人经营者姬姁从成都味极天骄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其中味极天骄大骨高汤液态复合调味料和味极天骄菌汤底料(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系火锅的调味料,用于制作火锅锅底,在菜单上均标注有价格,且发现时存放在食品储藏间,与正常食品混合放置,无任何标签标识进行区分,处于随时取用状态。经查,味极天骄大骨高汤液态复合调味料进价36元/袋,数量10袋,货值金额360元;味极天骄菌汤底料(半固态复合调味料)进价38元/袋,数量30袋,货值金额1140元;清水火锅笋片进价3元/袋,数量15袋,货值金额45元。总的货值金额1545元。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经营者姬姁未建立使用台账,无直接证据证明该批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23日,由当事人经营者姬姁的委托代理人吉榕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其有效身份和委托代理人吉榕伟处理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有关事宜的事实; 2.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3.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店内存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经营者姬姁的委托代理人吉榕伟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总的货值金额为1545元的事实; 5.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现场对当事人送达《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3〕081501号)、《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081501)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姬姁及相关人员签字盖手印认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作为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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