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南区美康偌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桂华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01MADNG4J86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城站路车站中学旁1单元1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感市监处罚〔2026〕163号
当事人存在利用微信群群发及印制发放宣传单页,对蜂胶软胶囊保健食品进行“六大功效、六抗”等涉嫌疾病预防及治疗功效方面的虚假宣传的事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当事人制作印刷广告宣传单页费用为720元,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其广告费用3倍的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元整(¥2,160.00元)。
2160.00元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