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昌渔满舱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冬连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2MAEK6PE6X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街道文化大道1298号(红谷峰尚)2栋A1、A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新市监处罚〔2026〕89号
2026年3月16日,我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南昌渔满舱餐饮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4日采购的黄辣椒、3月1日自制腌腊肉进行抽样送检。2026年4月16日,我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黄辣椒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260162302103008C);自制腌腊肉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260162302103016C)。 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采取如下调查方式:一是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已取得相关食品生产经营的证据;二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经营的情况,同时告知检验结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4日通过般朵集采平台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青博蔬菜批发经营部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购进黄辣椒8公斤用作菜品配料,购货款40元;2026年3月1日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从上门推销的个人手中购进自制腌腊肉62.28公斤用作菜品配料,购货款2491.2元。2026年3月16日本局对上述黄辣椒、自制腌腊肉抽样并送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6年4月16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上述黄辣椒、自制腌腊肉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至案发时止,涉案黄辣椒、自制腌腊肉作为菜品配料已全部加工使用完毕,无库存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531.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谭冬连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的事实。 2. 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全部使用完毕的事实 。 3. 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检验报告(编号NO:A2260162302103008C、NO:A2260162302103016C)2份,证明我局依照法定程序抽样送检及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不合格的事实。 4. 询问调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 5.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复印件各2份,般朵集采平台订单及付款详情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购进黄辣椒、自制腌腊肉数量、金额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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