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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南岔区共和果品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贤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3MA1A85TY8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伊春市南岔区联合街中心委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18号
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免予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87.1元。
-元
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2
南岔市监处罚〔2023〕18号
经查:2023年9月4日当事人从梧桐镇中兴村村民门福生以每斤0.8元的价格购进大白菜89斤,当事人向梧桐镇中兴村村民门福生要了销货清单、承诺达标合格证、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信息,2023年9月19日我局收到该批次大白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查看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不合格批次白菜于2023年9月4日录入进货系统,购进的89斤大白菜以每斤0.99元的价格于2023年9月4日全部售出。从购进至销售完毕,当事人实销大白菜87.98斤,销售金额为87.1元。当事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3230726905243287ZX)。证明承检机构抽检大白菜的 信息。 2.《检验报告》(No: ZF10230904100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和送达回证。证明其经营的该批次大白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完成送达。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李海友办理本案各项事宜。 4.邵贤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由李海友负责伊春市南分区共和果品生鲜超市采购和管理。李海友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抽检不合格大白菜具体购进和销售信息,证明了当事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事实。梧桐镇中兴村农民门福生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他向伊春市南岔区共和果品生鲜超市销售了大白菜,销售的大白菜使用了毒死蜱农药。 5.伊春市南岔区共和果品生鲜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经营的主体资格。 6.梧桐镇中兴村农民门福生销货清单一份、承诺达标合格证一份,证明了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和大白菜的购进价格。 7.梧桐镇中兴村农民门福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 者门福生身份信息。 8.梧桐镇中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梧桐镇中兴村村民门福生出售的白菜为自己家种植生产。 9.召回公告。证明了当事人主动召回的行为。 10.排查整改报告。证明了销售时间较长未完成召回。 11.商品验收单和销售记录。证明了抽检不合格大白菜具体购进和销售信息。 12.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两名采样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以上证据材料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和主体资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处罚如下:1.免予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87.1元。
-元
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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