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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落羽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定昌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QR42R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边鹤龙一横路6号I栋6楼-7楼C7567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5
(2025)沪0105民初36092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嘉兴市康姿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落羽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
2026-02-25
(2025)沪0105民初36092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嘉兴市康姿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落羽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
2025-12-22
(2025)沪0105民初36092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嘉兴市康姿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落羽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4
2025-05-07
(2024)沪0105民初3662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嘉兴市康姿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落羽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5
2025-04-01
(2025)粤0111民初1300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温**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落羽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80号
根据群众举报材料,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朝阳联新北一巷7号205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诉“Auedura 甲油胶”、“营业油”和“软化剂”,但当事人承认曾销售过涉诉“Auedura 甲油胶”、“营业油”和“软化剂”。涉诉“Auedura 甲油胶”、“营业油”和“软化剂”是当事人通过微信购进回来,涉诉产品通过当事人的拼多多网店进行线上销售。 经查,涉诉“Auedura 甲油胶”、“营业油”和“软化剂”都是国产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标签内容不真实、完整、准确,未经备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相应的索票索证材料。当事人于2023年2月初购进“Auedura 甲油胶”85瓶、“营业油”2瓶和“软化剂”4瓶,至2023年5月5日销售了“Auedura 甲油胶”85瓶、“营业油”2瓶和“软化剂”4瓶,销售金额384.28元。综上,当事人销售涉诉产品的销售金额合计384.28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384.28元,销售金额为384.28元,即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384.28元。 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经营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未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
当事人:广州落羽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朝阳联新北一巷7号205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QR42R 法定代表人:王定昌 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朝阳联新北一巷7号205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诉“Auedura 甲油胶”、“营业油”和“软化剂”,但当事人承认曾销售过涉诉“Auedura 甲油胶”、“营业油”和“软化剂”。 经查,涉诉“Auedura 甲油胶”、“营业油”和“软化剂”都是国产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标签内容不真实、完整、准确,未经备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相应的索票索证材料。当事人于2023年2月初购进“Auedura 甲油胶”85瓶、“营业油”2瓶和“软化剂”4瓶,至2023年5月5日销售了“Auedura 甲油胶”85瓶、“营业油”2瓶和“软化剂”4瓶,销售金额384.28元。综上,当事人销售涉诉产品的销售金额合计384.28元。当事人经营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未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经营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未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未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的行为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合并处罚如下: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384.28元;处20000元罚款。(罚没款20384.2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