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带岭区鸿达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佟海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3MA19U16Q4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永福小区21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箐市监处罚[2023]11号
伊春市带岭区鸿达商店持有《营业执照》但未提供食品许可相关的备案。2023年6月1日,我局接到举报线索后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门口销售区货架上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面包(超过保质期面包详细信息在财物清单体现)。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消费者投诉在其店内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面包的事实予以承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资质;
2.经营者佟海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 检查时店内现场实际情况;
4.对佟海红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5.当事人提供的美团平台购买商品照片打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百草味手撕面包的进货渠道;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物品清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扣押涉案物品的基本情况;
7.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对涉案物品延长扣押的情况。
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该经营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前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