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明全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裴颜敏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622060037278Y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淇县北阳镇黄堆村西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20
(2024)鲁0215民初132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淇县明全食品厂
即墨区相逢是缘超市
裁判文书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9
买卖合同纠纷
倪**
即墨区相逢是缘超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淇市监处罚﹝2025﹞5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01月0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3年10月09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据当事人供述,2025年1月一名自称是河南省德谷食品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孙国庆)到当事人处联系销售巴氏杀菌全蛋液(炒鸡蛋),并出示了河南省德谷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页复印件,当事人就让孙国庆先送点试试,2025年1月22日,孙国庆送了三框巴氏杀菌全蛋液(炒鸡蛋),是当事人办公室工作人员(刘倩茹)收货后放入原材料库(冷库)。2023年1月22日下午在使用过程中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3框巴氏杀菌全蛋液(炒鸡蛋)没有标签(框上和内包装上都没有标签,已使用完)。2025年2月12日我局向河南省德谷食品有限公司的管辖单位(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淇市监协查【2025】0004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当事人购进无标签食品原料的有关情况:1、河南省德谷食品有限公司是否是贵局辖区合法经营单位。是否有相关经营资质,如有请提供相关资料。2、涉案产品“巴氏杀菌全蛋液”(炒鸡蛋)是否是河南省德谷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给淇县明全食品厂,产品是否是预包装产品,是否标注有产品标签,其标识是否符合规定;3、河南省德谷食品有限公司从2025年1月1日到目前销售到淇县明全食品厂“巴氏杀菌全蛋液”销售台账记录及金额。2025年2月20日,我局收到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汤市监复函【2025】5号协查函回复。1、河南省德谷食品有限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2、河南省德谷食品有限公司未生产过“巴氏杀菌全蛋液(炒鸡蛋)”产品,生产的产品为“巴氏杀菌全蛋液”,标注有产品标签,详见附件。3、河南省德谷食品有限公司未向淇县明全食品厂销售“巴氏杀菌全蛋液”。附件:河南省德谷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资质证明、“巴氏杀菌全蛋液”产品标签。目前供货人孙国庆无法联系,无法查清供货来源和供货人提供的河南省德谷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页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明的来源;经核查供货人孙国庆供货人向当事人提供的河南省德谷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页复印件,发现孙国庆提供的文件材料未加盖河南省德谷食品有限公司的公章,当事人陈述也未向河南省德谷食品有限公司确认,且货款为现金结算,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因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单是“巴氏杀菌全蛋液”的产品检验报告单与当事人购进的食品原料“(炒鸡蛋)”不符,“巴氏杀菌全蛋液”是液态,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炒鸡蛋是固态。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属于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经检查该企业原料购进记录及生产加工记录,上述无标签的食品原料已使用完。截止案发当事人购进并使用无标签的食品原料(炒鸡蛋)共购进三框,每框30斤,购进价格每斤5元,现金结算。当事人使用无标签的食品原料共生产了2批次食品(韭菜鸡蛋饺子)70件(共2批次:2025年1月21日生产韭菜鸡蛋饺子30件,2025年1月22日生产韭菜鸡蛋饺子40件),成本价每件35元,销售价每件40元,违法经营额:2800元,违法所得:350元。2025年2月20日,我局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召回上述2批次食品。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召回记录及召回公告,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停止使用上述“巴氏杀菌全蛋液(炒鸡蛋)”产品。截止目前,该企业召回上述食品数量为零。
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2、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