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海屹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符节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10105MA1KDDAM77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天山支路138弄4号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3
(2025)沪0105民初365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海屹便利店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长处〔2024〕0520240007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7日从上海惠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货10盒家乐浓汤宝(猪骨浓汤味),净含量:64克(2块装),生产日期:20230309,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通过实体店销售及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世纪华联(天山支路店)”销售上述商品。
2024年3月16日,当事人通过实体店铺售出一盒上述批次家乐浓汤宝(猪骨浓汤味),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查见当事人货架上有1盒上述批次家乐浓汤宝(猪骨浓汤味)待售,已超过保质期。上述2盒过期家乐浓汤宝(猪骨浓汤味)销售价为8元/盒,合计货值金额16元,违法所得8元。
当事人已于2024年3月29日自行销毁涉案批次过期家乐浓汤宝(猪骨浓汤味)一盒。
没收违法所得0.000800万元,罚款0.500000万元,责令改正
5000.00元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2
沪市监长处〔2024〕0520230016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4日从杭州郝姆斯食品有限公司购入8袋百草味精制猪肉脯(净含量:100g),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6日,保质期180天。当事人的销售途径有实体店销售及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世纪华联(天山支路店)”。
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售出一袋上述批次百草味精制猪肉脯,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见当事人货架上有1袋上述批次百草味精制猪肉脯待售,已超过保质期。上述2袋过期百草味精制猪肉脯销售价为21.5元/袋,合计货值金额为43元,违法所得为21.5元。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沪市监长协查〔2023〕052023001612号),请该局协助调查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团平台店铺“世纪华联(天山支路店)”自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12月1日销售“百草味精制猪肉脯”的交易数量和销售金额。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回复。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12月1日期间,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世纪华联(天山支路店)”未售出过上述批次百草味精制猪肉脯。
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0.002150万元,罚款0.200000万元,责令改正
2000.00元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8
3
沪市监长处〔2023〕052022001109号
(一)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二)当事人经营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三)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所指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0.052444万元,罚款4.000000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警告
40000.00元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