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正德福临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燕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1MA179YXW9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8号地块住宅小区15号楼东4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处罚【2024】257号
该药店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8号地块住宅小区15号楼东4门,证照齐全。该药店当事人称销售过1盒复方丹参滴丸,批号是230502,24元。投诉人还在当事人店内买了消字号的百肤王草本抑菌乳膏1盒5元钱,共计收款29元。当事人不能提供复方丹参滴丸,批号是230502的随货同行单、质检报告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称该药品是自己亲属心脏支架了在医院开的,他在医院一共开了两盒,他当时以15元每盒的价格换了当事人店里的西替利嗪(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医院购入丹参滴丸的相关证据与替换西替利嗪的相关证据)。就2024年8月16日销售了1盒,剩余1盒当事人的婆婆吃了,销售案涉药品时没有销售记录和销售小票,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未凭处方销售。2024年10月21日给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7日内向本局提供案涉复方丹参滴丸(批号230502)的随货同行单、药品电子发票、质检报告和供货方资质这些材料,当事人在7日内未提供案涉复方丹参滴丸(批号230502)的随货同行单、药品电子发票、质检报告和供货方资质,事实清楚。
该药店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8号地块住宅小区15号楼东4门,证照齐全。该药店当事人称销售过1盒复方丹参滴丸,批号是230502,24元。投诉人还在当事人店内买了消字号的百肤王草本抑菌乳膏1盒5元钱,共计收款29元。当事人不能提供复方丹参滴丸,批号是230502的随货同行单、质检报告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称该药品是自己亲属心脏支架了在医院开的,他在医院一共开了两盒,他当时以15元每盒的价格换了当事人店里的西替利嗪(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医院购入丹参滴丸的相关证据与替换西替利嗪的相关证据)。就2024年8月16日销售了1盒,剩余1盒当事人的婆婆吃了,销售案涉药品时没有销售记录和销售小票,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未凭处方销售。2024年10月21日给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7日内向本局提供案涉复方丹参滴丸(批号230502)的随货同行单、药品电子发票、质检报告和供货方资质这些材料,当事人在7日内未提供案涉复方丹参滴丸(批号230502)的随货同行单、药品电子发票、质检报告和供货方资质,事实清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50.000.00元;罚没合计50024.00元。
5.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5-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