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瑞泰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彦宏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3MA1AXE6B4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依兰镇六街二委疾病预防中心住宅楼,1-2层,北数3号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兰市监处罚﹝2025﹞17号
经查:2025年1月13日,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分局的协助调查函(豫药监药协查[2025]3-11号),协助调查函内容“我局在办理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一案中,涉及贵局辖区单位依兰县瑞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贵局协助调查。”。2025年1月15日,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分局的协助调查函线索对依兰县瑞泰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当事人姜彦宏现场承认违法事实,交代在2024年8月25日通过药师帮药品销售电子平台购进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240302的醋北柴胡2袋,每袋1公斤,购进价格为每袋92元,销售1公斤,销售价格每袋240元,后由该公司的中药售后人员主动联系依兰县瑞泰大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姜彦宏,将剩余的1公斤于2025年1月14日下午通过快递返回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姜彦宏提供了在药品销售平台的购买记录、购买发票、配送信息、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的有关药品的购进手续。未能提供有关该中药饮片醋北柴胡的销售记录、销售电子信息等有关销售的记录。当事人姜彦宏叙述:“每克0.24元,每袋240元。”。根据当事人姜彦宏所述得知,该中药饮片醋北柴胡购进数量:2公斤,返回生产产家1公斤,销售数量:1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92元,销售价格:每公斤240元,构成违法所得:240元,货值金额:480元。认定依兰县瑞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属于涉嫌销售劣药。核查的当日发现该公司购进了复方丹参滴丸,产品批号:L240410,生产日期:24.04.08,有效期至202803。当事人姜彦宏无法提供该药品复方丹参滴丸供货方资质、随货同行单、购进发票、货物清单、购进记录、销售记录等有效购进资质手续,经调查得知,当事人姜彦宏叙述“有一顾客,我不认识,也没有联系方式,到我店推销丹参滴丸(批号L240410),我一看是真药而且价格便宜,就留了8盒,价格是18元/盒,销售20元/盒。”,“当时购进了8盒,至今没有销售。”,“3-4天前。”。根据上述所述,该公司负责人姜彦宏未通过正规渠道购进药品,无法提供出购进药品产品批号为L240410的复方丹参滴丸的供货方资质、购进记录、购进发票、货物清单、随货同行单等相关有效购进手续,同时无法取得购进数量、销售数量、购进价格、库存等信息,无法认定实际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根据法定代表人姜彦宏所述认定,购进药品复方丹参滴丸8盒,购进价格每盒18元,销售价格盒20元,货值金额640元未超过5万元。依兰县瑞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属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复方丹参滴丸8盒。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3、罚款:110000元。合计罚没款110240元。
110000.00元
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