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义兴酿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银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MAC9JCWQX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街道香港路盛邦帝标A栋10层A5-1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0
(2025)黔03民初17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贵州匠工壹号烧坊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义兴酿酒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2-31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贵州匠工壹号烧坊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义兴酿酒有限公司,贵州金夫子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郑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09
(2025)黔03民初17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贵州匠工壹号烧坊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义兴酿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13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贵州匠工壹号烧坊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义兴酿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市监处罚[2025]134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人参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其中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为: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5.6项“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证明主体资质及我局有管辖权;
2.委托加工协议1份,证明食品名称“人参酒(配制酒)”系贵州义兴酿酒有限公司委托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郑氏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事实;
3.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郑氏酒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生产厂家具备生产资质。
4.询问笔录2份,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依据。
5.原料保鲜参图片,证明原料人参是人工种植5年以下人参。
6.人参及包材进货票据,证明产品生产部分成本。
7.投诉举报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名称“人参酒(配制酒)”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事实;
8.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的食品名称“人参酒(配制酒)”合格的事实;
9.授权委托书,徐银伟、郑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调查的事实。
10.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5-1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