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华怀科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860238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上江路588号一号楼三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6〕1390号
当事人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经营场所为社会提供检验服务。2026年6月1日,浙江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湄潭县某中学委托,对送检样品学生服夏装(判定依据:GB/T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GB/T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B类)、GB/T 31888-2015 中小学生校服、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客户要求)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1份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纤维含量”项目,显示聚酯纤维标准100%,报告判定结果为“符合”。根据GB/T 31888-2015标准4.2.2 织物纤维成分及含量,校服直接接触皮肤的部分,其棉纤维含量标称值应不低于35%,检测报告(检测编号:****26066525)中判定结果不符合GB/T 31888-2015标准要求。另查报告检测费用为160元,故违法所得为160元。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之规定,属于出具不实、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构成伪造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处以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160元,上缴财政。
50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