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平区崇贤街道叶兴胜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兴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0MA2BLFM30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大安村朱家浜4组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326号
当事人杭州临平区崇贤街道叶某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杭州临平区崇贤街道叶某某食品店在整个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货值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本局介入调查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对在售的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杭州临平区崇贤街道叶某某食品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为2.67元(保留两位小数),处罚款1200元,两项合计1202.67元(保留两位小数),上缴国库。
当事人杭州临平区崇贤街道叶某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杭州临平区崇贤街道叶某某食品店在整个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货值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本局介入调查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对在售的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杭州临平区崇贤街道叶某某食品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为2.67元(保留两位小数),处罚款1200元,两项合计1202.67元(保留两位小数),上缴国库。
12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6
2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145号
杭州临平区崇贤街道叶某某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为2.8元,处罚款1200元,两项合计1202.8元,上缴国库。
杭州临平区崇贤街道叶某某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为2.8元,处罚款1200元,两项合计1202.8元,上缴国库。
12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