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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园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阿布拉·塔哈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3MA7FENC336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城镇西湖村2组053号附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8
(2024)川0193民初6234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成都宜信智泊科技有限公司
喀什园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英市监处罚(2026)60号
经查,喀什园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2024年8月至2026年4月14日向英吉沙县利民小区和佳和小区业主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存在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行为,向英吉沙县利民小区业主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261次、多收取671.97元,向英吉沙县利民小区业主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69次、多收取607.69元;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共330次、多收取1279.66元,违法所得为1279.66元。 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已向利民小区业主退还费用36户,退还金额54.96元,未退还617.01元;已向佳和小区业主退还费用14户,退还金额133.25元,未退还474.44元,共退还50户,退还金额共188.21元。
1.没收违法所得1091.45元(壹仟零玖拾壹元肆角伍分整); 2.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罚没款合计2591.45元(贰仟伍佰玖拾壹元肆角伍分整)。
1500.00元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2
喀英市监处罚〔2025〕61号
喀什园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以及2023年12月20日至2025年8月13日向英吉沙县三金商住楼业主收取转供电费、物业服务管理费不执行政府定价。该公司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转供电多收费的业主有11户,未找到票据或其他相关记录;2023年12月20日以来转供电多收费的业主有17户,2024年5月3日至2025年8月13日,向英吉沙县三金商住楼业主售电122次,其中售电单价0.43元/度的111次,售电单价0.61元/度的11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号文件),喀什地区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政府定价为0.39元/度;该公司收取转供电费高于政府定价,经计算,当事人转供电多收取总金额1267.44元。 当事人以0.48元/月·平方米至0.5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根据《喀什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喀发改农价〔2013〕104号)、关于英吉沙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英发改字〔2024〕402号),英吉沙县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政府定价为0.4元/月·平方米,当事人收取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费高于政府定价;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多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的业主有11户,但只找到了5户的票据,经计算,多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169.46元;2023年12月20日以来多物业服务管理费的业主有17户,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的票据不全,但是建立了收费电子台账,经计算,2024年度多收取了物业服务管理费1796.83元、2025年度截至2025年8月13日,多收取了物业服务管理费256.33元,当事人向英吉沙县三金商住楼业主多收取的物业服务管理费共2222.62元。 截至2025年9月2日,喀什园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转供电费已办理退款14户,金额1267.44元,经执法人员核对,多收部分转供电费已全部退还完毕;退还物业服务管理费11户,共退还金额1242.92元,未退还金额979.7元。
喀什园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12月20日至2025年8月13日,当事人向英吉沙县三金商住楼业主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转供电费、物业服务管理费,多收取转供电费1267.44元,多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2222.62元。本局于2025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喀英市监责退〔2025〕3号),责令当事人收到退款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多收价款退还给英吉沙县三金商住楼业主。经执法人员核对,当事人已退还多收取转供电费1267.44元、未退还0元,已退还多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1242.92元、未退还979.7元。 喀什园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罚款1469.55元(壹仟肆佰陆拾玖元伍角伍分整); 2.没收违法所得979.7元(玖佰柒拾玖元柒角整)。 罚没款合计2449.25元(贰仟肆佰肆拾玖元贰角伍分整)。
1469.55元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