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绿糠米粉加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如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2MAC5YMB41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榕江县忠诚镇忠诚村二组(尹小霞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市监罚[2025]94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在榕江县忠诚镇街上从事“米粉(湿米粉)”加工销售,主要原材料为大米,2025年5月22日,黔
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对榕江县绿糠米粉加
工店生产的米粉(湿米粉)予以抽样检验,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涉案“米粉(湿米粉)”货值总量:500斤,销售价格:1.3元/斤,核算制作成本面粉、人工、房租等成本材料,成本价:1元/斤,货值金额:650元,违法所得150元。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黔东南市监办发(2025)3号[州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5年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开展食品抽检工作的事实;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了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抽样过程中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的事实;
4.现场抽检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了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对榕江县绿糠米粉加工店销售的米粉(湿米粉)进行现场抽样检验的事实;
5.现场送达抽检检验报告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开展现场复查并送达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No:S20250506号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的事实;
6.抽检样品和样品购置支付凭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抽样人员对“米粉(湿米粉)”进行封样和支付费用购买样品的事实;
7.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No:S20250506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米粉(湿米粉)”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522600702330109)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复检和异议须知打印件2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签收并告知当事人复检和异议须知等有关事项的事实;
9.田如凯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申请复检,承认其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米粉(湿米粉)的事实;
10.样品照片1张、样品购置支付凭证1份,证明抽样人员对样品进行封样的事实和抽样人员支付费用购买样品的事实;
11.进货单据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米粉(湿米粉)的原料详情的事实;
1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小作坊证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及食品生产小作坊主体资质的事实;
13.当事人经营者田如凯身份证复印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黔东南州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