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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豪锅服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朝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CL79D2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南平镇南正街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26号
经查,2023年 3 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会同上海培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待售的标注有“/ / ”三种注册商标的服装(下称涉案服装)13个品种共计918件(条),其吊牌上均无防伪标识及二维码。 据当事人述称,2020年11月9日,当事人与“培蒙”品牌代理商签订了为期1年的特许专卖合同,并约定以服装吊牌标价2.5至3折购货。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在未续签的情况下继续对未售完的“培蒙”服装进行销售。2022年11月中旬,当事人从武汉市汉正街服装批发市场以服装吊牌标价总价1.5折打包92000元购入涉案服装(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服装的来源证明资料和具体数量)。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涉案服装放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剩余尚未售出的涉案服装13个品种共计918件(条),直至被本机关依法查扣。 另查明,“/ / ”为上海培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244071号、第1721434号、第355149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目前均在有效期内。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服装经商标持有人鉴定:此批产品做工粗糙,使用的材质低劣;质量和标识不符合我公司产品质量要求,系侵犯我司244071号、1721434号、35514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报告无异议。故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服装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一名经营服装多年的个体工商户,应对服装行业市场有高于普通人的认知。当事人在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形下,在已明知购货价格低于正常价格情况下仍购进涉案服装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其销售数量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中涉案服装的货值金额为9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从轻处罚标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0元的,可以处7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涉案侵权服装918件(条); 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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