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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刘珊内科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珊注册资本:7.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3MA2RBRR352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合铜路东侧门面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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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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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肥西市监处罚﹝2025﹞372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迊春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注射用青霉素钠”以及“替米沙坦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即“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药品时在购进上述药品时,未核实并保存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未留存合法票据。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即“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履行药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迊春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33支(生产日期:2023年4月14日)、“注射用青霉素钠”18瓶(生产日期:2023年2月8日)以及“替米沙坦片”2盒(生产日期:2023年3月20日); 二、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三、警告
10000.00元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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