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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陆陆顺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聪聪注册资本:20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3066495800F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22号
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0日,不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法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0日以内;”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也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从重处罚情形,应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第一款:责令改正,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5万元。
罚款:7.5万元。
75000.00元
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2
洛市监处罚﹝2025﹞52号
2024年4月15日,洛阳陆陆顺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峰到我局接受询问。当事人承认执法人员在2024年4月14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没有该单位追溯标识的1个液化石油气重瓶由该单位充装,该气瓶钢印编号为0082110001911,使用年限2021-2029,品牌是新乡奥凯,检验时间为2021.10在有效期内。该单位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规定,建立了本单位的气瓶充装信息平台。该单位充装的上述的液化石油气重瓶不在该单位建立的气瓶充装信息平台里,不能够追溯。2024年4月14日,我局给当事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洛市)监特令(2025)第21-01号】,当天下午,当事人已经将为用户置换钢印编号为157354的合格气瓶。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3
新城罚决字﹝2023﹞第Z1208001号
洛阳陆陆顺燃气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叁万陆仟元
36000.00元
新安县城市管理局
2024-01-19
4
新市监处罚﹝2023﹞114号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液化石油气
没收违法所得0.2754万元;罚款1.24万元
12400.00元
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