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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勐遮尖蝶茶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岩坎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22MA6QCF42X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曼恩村委会曼恩村138-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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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6〕22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10月中旬,从朋友处购入已经使用过旧的生产加工普洱茶产品相关设备,用了2个多月的时间,对原有厂房进行改造,同时,对相关生产加工设备安装调试。2026年1月10日,厂房和相关生产加工设备安装调试好,于2026年1月18日,开始试制生产加工普洱茶饼。涉案普洱茶产品1是当事人2026年1月18压制,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20日烘干,2026年1月21日将产品放在铝合金架上,共计生产42饼,生产成本588.00元(42饼×14.00元/饼),该批普洱茶裸饼是当事人生产的第一批产品;涉案普洱茶产品2是当事人2026年1月19日用人工将毛茶冲竹筒中,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25日烘干,2026年1月26日在铝合金架上,共计生产24筒,生产成本600.00元(24筒×25元/筒)。截止2026年1月30日,当事人未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普洱茶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以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普洱茶产品:普洱茶裸饼,42饼,14.99公斤;竹筒茶,24筒,12.00公斤; 2、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普洱茶产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70,000.00元; 以上述没收普洱茶产品合计66饼(筒),26.99公斤;行政处罚合计:70,000.00元。
70000.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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