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勐遮尖蝶茶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岩坎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22MA6QCF42XE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曼恩村委会曼恩村13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6〕22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10月中旬,从朋友处购入已经使用过旧的生产加工普洱茶产品相关设备,用了2个多月的时间,对原有厂房进行改造,同时,对相关生产加工设备安装调试。2026年1月10日,厂房和相关生产加工设备安装调试好,于2026年1月18日,开始试制生产加工普洱茶饼。涉案普洱茶产品1是当事人2026年1月18压制,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20日烘干,2026年1月21日将产品放在铝合金架上,共计生产42饼,生产成本588.00元(42饼×14.00元/饼),该批普洱茶裸饼是当事人生产的第一批产品;涉案普洱茶产品2是当事人2026年1月19日用人工将毛茶冲竹筒中,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25日烘干,2026年1月26日在铝合金架上,共计生产24筒,生产成本600.00元(24筒×25元/筒)。截止2026年1月30日,当事人未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普洱茶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以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普洱茶产品:普洱茶裸饼,42饼,14.99公斤;竹筒茶,24筒,12.00公斤;
2、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普洱茶产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70,000.00元;
以上述没收普洱茶产品合计66饼(筒),26.99公斤;行政处罚合计:70,000.00元。
70000.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