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喜龙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泽梅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MA1C6CQP5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东街奋斗路143号(铁西煤矿综合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4﹞2065号
经查,2024年4月5日,当事人于泽梅自述由于来店顾客多,销售“诺氟沙星胶囊”时执业药师当时忙于入库验收工作,从而未凭处方将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销售给顾客。2024年5月16日,当事人自述因顾客未带身份证,也未提供处方,该顾客与当事人于泽梅及药店执业药师较熟悉,当事人认为处方可以后补,因此当事人未凭处方直接销售处方药“复方甘草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该药房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于泽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2.2024年04月08日、2024年05月16日的《现场笔录》2份,证明该药房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对七台河市喜龙大药房的现场检查情况。 3.对七台河市喜龙大药房法人于泽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药店2024年04月05日、2024年05月16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情况。 4.“诺氟沙星胶囊”、“复方甘草片”药品外包装照片及随货同行单照片各1份,证明上述两种药品为该药店经营且购进渠道合法。5.2024年04月05日、2024年05月16日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照片2份;处方系统照片2份,证明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6.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7.执法过程录像视频、门面照片、现场照片,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