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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春芽茶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烨芬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2F37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胡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4﹞95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上虞区春芽茶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从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秀峰村村民胡某某处以8元/斤的价格收购10.6斤茶青叶;2024年4月17日,当事人完成加工后共制得2.3斤成品茶叶;2024年6月1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批次茶叶进行抽样检验,共抽取样品1kg(买样费用800元/kg)。2024年7月12日出具报告编号为No:GC24028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据当事人自述,剩余的0.3斤涉案茶叶已自用,故依据买样费用(800元/kg)计算,涉案茶叶货值金额为920元,违法所得8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00元;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08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00元;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08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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