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蓬江齿美口腔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飞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703MA54F7XA2K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江侨路72号212-217室(信息申报制)(一址多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蓬江市监处罚〔2025〕240号
一、当事人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发布医疗广告①-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当事人发布广告①含有“最先进”“解决牙齿缺失的最好方式”“无毒副”“佩戴一小时睡出好牙齿”“不动刀也能变美的小魔法”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广告②含有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发布案例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两项罚款共计10000元。
10000.00元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