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戢瑜安 | 注册资本:18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0162552908Y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汝水大道690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1
(2026)赣1002民初404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4
(2025)赣1002民初7938号
侵权责任纠纷
程**
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5
(2025)赣1002民初176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中广核山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4
2023-04-24
(2023)赣1002民初2691号
劳动争议
曾**
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5
2022-11-24
(2022)赣1002民初8016号
劳动争议
x**
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6
2022-11-24
(2022)赣1002民初8016号
劳动争议
曾**
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7
2020-10-21
(2020)赣1002民初2236号
侵权责任纠纷
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8
2020-10-21
(2020)赣1002民初2236号
侵权责任纠纷
杨*
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9
2020-07-03
(2020)赣1002民初2236号
侵权责任纠纷
杨*
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10
2019-10-18
侵权责任纠纷
杨*
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19
2023-06-15
(2023)赣1002民初3495号
不当得利纠纷
姚**与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83.6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30
2020-11-30
(2020)赣1002民初2236号
侵权责任纠纷
杨*与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5.56元
民事案件
3
2020-03-26
2019-10-29
(2019)赣1002民初2601号
排除妨害纠纷
李*与杨*、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778.87元
民事案件
4
2019-12-31
2019-12-19
(2019)赣10民终1287号
排除妨害纠纷
李*、杨*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26
2015-05-13
(2015)临民初字第92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抚州市供水公司与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1-25
2019-09-19
(2019)赣1002民初4838号
侵权责任纠纷
杨*与抚州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2-28
2018-01-04
(2018)赣1002民初51号
不当得利纠纷
抚州市供水公司与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5-08-10
2015-08-10
(2015)临民初字第92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抚州市供水公司与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6〕63号
经查,2023年1月至2025年9月期间,当事人存在如下价格收费违法事实:
1、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对年用水量不超过360吨的洗浴、洗车、美容美发特种用水户,按水费6.75元/吨、污水处理费2.40元/吨的标准收取,用水量共计23293吨,规定应按非居民生活用水的标准2.02元/吨、污水处理费1.40元/吨执行,多收水费、污水处理费共计133468.89元。
2、2023年1月至2025年9月,对抚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游泳馆(体育馆里的游泳馆),按水费6.75元/吨、污水处理费2.40元/吨的标准收取,用水量共计49500吨,规定应按非居民生活用水的标准2.02元/吨、污水处理费1.40元/吨执行,多收水费、污水处理费共计283635元。
3、2023年1月至2025年7月,对低保户及超出5吨/月以上用水量的低保常补户,均未落实应收标准1元/吨的水价优惠政策,实收水费单价1.35元/吨,多收水费共计39975.76元。
4、2023年1月至2025年8月,在给水安装工程中,向用户收取了计量装置(水表)材料费共计5组,实收单价618.89至21402.42元/组不等,涉及费用46597.95元。
5、2023年1月至2025年8月,在部分给水安装工程中,当事人使用普通三通替代哈夫节,并以哈夫节单价40元至373元/个不等的价格结算,而三通单价为7.65元至63.34元/个不等,共替换174个,向用户多收价款共计24066.56元。
6、2023年1月至2025年8月,在给水安装工程中将应由自身承担的444个表前阀及393个不锈钢保护箱转嫁给用户支付,涉及不合理费用共计137034.90元。
以上1至6项多收价款合计664779.06元。
1、当事人未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用户水费、污水处理费和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表计装置费用(水表)共计违法所得503677.60元,因当事人已退款387954.52元,尚余115723.08元未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5723.08元;2、处罚款190000元,罚没款共计305723.08元。
2、当事人向用户收取表前阀、不锈钢保护箱,使用普通三通替代哈夫节材料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共计违法所得161101.4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1101.46元;2、处罚款80000元,罚没款共计241101.4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金额546824.54元
270000.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2
赣市监反垄断处﹝2025﹞1号
经查,2010年12月至2019年10月,当事人滥用其抚州市中心城区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住房供水管道安装工程只能与其指定的抚州市日月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易。同时,当事人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基建用水时,无正当理由,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二次加压设备安装工程和设备只能与其指定的抚州日月公司交易。
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018年度60134121.92元)百分之二的罚款1202682.44元。
61336804.36元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