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俊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17786053180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8号1层109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4
(2025)京0101民初2945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张**
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1
(2025)浙0108民初6929号
侵权责任纠纷
俞*
杭州星光丽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美容门诊部,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王**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3
2023-04-17
(2023)京0101民初423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俞*
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4
2021-11-16
(2021)京02民终1453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黄**
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1-08
(2021)京02民终1453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黄**
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7-27
(2021)京0101民初15675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黄**
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7
2021-03-16
(2021)京0101民初251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黄**
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8
2020-12-02
(2020)京0101民初15897号
侵权责任纠纷
黄**
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9
2020-11-23
(2020)京0101民初15897号
侵权责任纠纷
黄**
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07
(2025)京0101民初2945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张**
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05
2023-04-25
(2023)京02民终5186号
劳动合同纠纷
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与张**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05
2023-01-29
(2022)京0101民初10911号
劳动合同纠纷
张**与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333.33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07
2021-11-29
(2021)京02民终1453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黄**与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6-22
2021-03-16
(2021)京0101民初251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黄丽旋与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0-28
2020-07-16
(2020)京0101民初6747号
黄**与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12-07
2016-07-25
(2016)京0101民初6188号
肖像权纠纷
张**与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35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6-07-25
2016-07-25
(2016)京0101民初6128号
肖像权纠纷
张**与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35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5-04-15
2015-04-15
(2015)东民初字第02033号
肖像权纠纷
吴**与北京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东市监处罚﹝2024﹞1575号
当事人设有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名称“爱多邦医疗美容诊所”,微信号aiduobangwzx。2016年12月11日该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WORD天!她没化妆居然就敢出门!”文章使用了“爱多邦作为从事整形美容行业20年的一所医院,我们秉承精细化私人订制的服务理念,用先进的设备及技术为求美者量身打造最佳方案”,使求美者放心是我们的忠旨,使每一位求美者满意是我们的荣耀。”的用语,与当事人营业执照成立时间和医疗执业许可证上的所有制形式:医疗美容诊所的事实不符。2017年7月19日21时22分,当事人员工将该文章转发至其与举报人的聊天对话框,用于向举报人宣传,对举报人造成了欺骗和误导。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