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运姣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常运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C0AHP09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市朱河镇迎接村九组62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258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东鹏特饮”和普通食品“蒙牛酸酸乳”都是从城关批发市场购进的,第一个批次的“东鹏特饮”是2025年5月10日购进的,共购进了6箱(每箱24瓶,共144瓶),购进价格为70元/箱,销售价格是5元/瓶,都销售完了;第二个批次的“东鹏特饮”是2025年6月26日购进的,共购进了3箱(每箱24瓶,共72瓶),购进价格为70元/箱,销售价格是5元/瓶,共销售了56瓶,还剩下16瓶。“蒙牛酸酸乳”是2025年6月15日购进的,共购进了5箱(每箱24瓶,共120瓶),购进价格为30元/箱,销售价格为3元/瓶,共销售了70瓶,目前还剩下50瓶。货值金额为:1440元。上述食品在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并在销售时摆放在同一货架上,没有分开销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它合法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已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和第(七)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2
监利市监处罚〔2024〕129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干竹笋”,“干豆角”为2024年3月20日,从湖南省长沙市高桥市场购进,“干竹笋”以60元/kg购进了20kg,以80元/kg销售,“干豆角”以40元/kg购进了20kg,以60元/kg销售,上述食品已经销售完毕,在销售时均未按要求在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已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七)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