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新四季旺羊杂炖肉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211MA0HQFLM98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大同市云冈区平旺石料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云冈市监处罚〔2025〕15号
2024年12月4日,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委托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大同市云冈区新四季旺羊杂炖肉馆经营的粉条(细圆)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SP2024-JD-1447)1份,经抽样检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现场核查,该批次粉条(细圆)是是2024年11月7日生产,共10斤,店内粉条(细圆)不进行单独售卖,全部都用作制作菜羊杂使用,于2024年11月7日已经全部使用完毕,故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营者还表示2024年11月7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粉条共生产10斤,抽检部分4斤,每斤以2元售出,共八元,剩余6斤用于销售粉羊杂共18份,每份售价8元,于2024年11月7日已全部经营完。违法所得152元。同时其可提供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无法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不能够证明其不知道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大同市云冈区新四季旺羊杂炖肉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
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依据《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152元;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