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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自芬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阮自芬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2MACM79UC0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羊街乡烟站门口8号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开处罚〔2026〕106号
经查,当事人开远市自芬水果店,于2026年2月27日以8元/公斤的价格从羊街乡农贸市场门口对面兰燕家购进脐橙5公斤,且进货时未索取并留存脐橙的进货凭证。其销售的脐橙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出具编号为No:SP20260311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被我局查获时,上述5公斤不合格脐橙已以10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0元,获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的脐橙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警告。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10.00 元);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元)。 以上合计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10.00 元); 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元)。 以上 2、3 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00元)。
以上 2、3 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00元)。
210.00元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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