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王顺勇茶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顺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4MA70M44G7Y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西段(教育局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紫市监处罚〔2026〕37号
经查,当事人在“茶叶生产加工群”微信群内发布茶叶通用包装袋销售信息,没有发生实际交易行为,故不予立案。当事人共购进涉案茶叶包装袋100个,购进单价0.5元/个,已销售81个,销售单价1元/个,违法经营额合计81元,获利40.5元。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供涉案茶叶包装袋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也无法说明涉案茶叶包装袋的提供者。经进一步调查,紫阳县茶业协会为“紫阳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持有人,当事人未经紫阳县茶业协会授权,擅自经营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茶叶包装袋。
1.没收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茶叶包装袋19个;
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2
紫烟处﹝2024﹞第22号
2024年11月18日12时18分,接群众举报,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西段(教育局楼下)有家茶叶店疑似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该商店进行突击检查,2024年11月18日13点30分,在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西段(教育局楼下)紫阳县王顺勇茶叶店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先告知身份,出示了执法证件,然后在王顺勇商店现场负责人的配合下对商店经营场所及仓储场所区域进行了仔细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商店内仓储场所区域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99条,其中贵烟(萃)6条、冬虫夏草(双中支)3条、钻石(细支荷花)3条、中华(软)20条、南京(细支九五)3条、南京(雨花石)4条、中华(金细支)4条、中华(细支)9条、好猫(细支招财猫)6条、贵烟(跨越)7条、中华(金中支)12条、中华(硬)10条、芙蓉王(硬)12条,共计13个品种99条卷烟。现场负责人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紫烟存通字〔2024〕第47号]),并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七日内到安康市紫阳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王顺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大多都是自己商店烟不够卖,于是就从其他商店收购卷烟放在店内销售,另外有少部分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是朋友放在店内寄卖的。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王顺勇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当事人王顺勇违法进货总额为5077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属于本机关管辖,建议本案调查终结。处以当事人王顺勇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0770.00元10%的罚款计5077.00元的行政处罚。
5077.00元
紫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4-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