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米三轮胎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俞国洪 | 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3MA2BD35CX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丽湖小区1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578号
2024年9月24日15时53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中发现,当事人嵊州市米三轮胎经营部将液压叉车等杂物堆放在嵊州市三江街道丽湖小区118号店前,占用人行道面积约0.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我局执法人员已在此前对当事人擅自堆放物品的行为进行劝说,并于2024年9月11日下午向其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改正。2024年9月24日下午现场复查,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擅自堆放物品。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100.00元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9-27
2
嵊三江执罚决字〔2023〕第000185号
嵊州市米三轮胎经营部系一家从事零售:轮胎;机动车维修等的店铺。2023年4月24日9时37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擅自超出店门进行经营,遂向你(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且今后不得出店经营。2023年4月27日9时30分,你(单位)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又将两个旧轮胎摆放在嵊州市三江街道丽湖小区118号店前的人行道上进行销售,占地面积约0.8平方米,其行为影响了行人通行和市容市貌。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擅自出店经营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嵊州市三江街道办事处
2023-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