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普仁大药房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五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继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1023348052303Q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北辛溜乡北辛溜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3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1日从廊坊普仁大药房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购进批号:17B230207,有效期:2026-01-31的盐酸曲美他嗪片5盒,每盒4.6元购进,销售价格每盒6元,销售了3盒,剩余2盒;批号:A2309015,有效期:2026-02-28的芪苈强心胶囊5盒,每盒28.5元购进,销售价格每盒29元,销售了4盒,剩余1盒;批号:20240109,有效期:2025-12-31的五加参蛤蚧精2盒,每盒34元购进,销售价格每盒36元,销售了1盒,剩余1盒。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1-003适用情形减轻处罚情节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药品4盒(详见财物清单)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0000.00元
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2
冀市监廊处〔2023〕13102323000181号
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在廊坊普仁大药房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五店负责人*****的陪同下依法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该药店正在经营,现场能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348052303Q,该店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冀CB 316 1763,有效期至2025年03月24日。
2、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乌苏里江药业生产的批号为20221227,生产日期20221231,有效期至20241230的清林颗粒,执法人员当场通过电话请示我局负责人,经我局负责人同意后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并由当事人签收。限期在2023年6月30日前改正。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责令改正后复查,发现该药店销售处方药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仁堂制药厂生产的批号为1531347,生产日期2022.10.21,有效期至2025.10.20的胃肠安片仍未向顾客索取处方。
罚款0.0700万元,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700.00元
廊坊市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