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垦老味红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农本帝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21315959814P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迎宾路口北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2
(2025)桂0206民初1331号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广西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农垦老味红糖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2
2024-04-08
(2024)桂0206民初9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农垦老味红糖有限公司
广西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3
2023-11-09
(2023)桂0206民初30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正道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农垦老味红糖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4
2023-06-27
(2023)桂0206民初1781号
股东出资纠纷
广西农垦老味红糖有限公司
广西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5
2023-06-26
(2023)桂0206民初15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农垦老味红糖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6
2023-06-01
(2023)桂0206民初15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农垦老味红糖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5
2023-11-08
(2023)桂02民终30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广西农垦老味红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2-05
2023-11-08
(2023)桂02民终3032号
股东出资纠纷
广西农垦老味红糖有限公司、广西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江市监处罚﹝2024﹞6号
经查实,当事人委托广西古韵食品有限公司在柳州市柳江区柳石路迎宾路口(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糖化间)分装生产“精炼白糖”(食品名称:精炼白糖、商标:农垦老味+图形商标、规格型号:400克/包、生产日期:2023-06-06、质量等级:一级),该批次“精炼白糖”共分装生产了360kg,分装入袋900包(400克/包),于2023年06月06日以销售价为2.95元/包的价格从生产商广西古韵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023年06月09日以3.80元/包的价格全部销给经销商桂林市金赣贸易有限公司,再由经销商桂林市金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给被抽检单位桂林市育才商贸有限公司雅园超市。 上述被抽检批次“精炼白糖”(生产日期:2023-06-06)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报告》(№:G23-T24904)显示:还原糖分,色值项目不符合GB/T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精炼白糖”的货值金额为3420.00元,扣除成本2655.00元,获利765.00元,即违法所得765.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被抽检批次“精炼白糖”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G23-T2490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30591-G23-T24904)及送达回证各1份、抽样照片8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SBJ23450300620258121)照片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BJ23450300620258121)照片1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页面截图3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收到案件相关文书的情况。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的事实和当事人经营“精炼白糖”(食品名称:精炼白糖、商标:农垦老味+图形商标、规格型号:400克/包、生产日期:2023-06-06、质量等级:一级)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农本帝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主体资格。 4、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
1、对当事人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的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65.00元;(2)对当事人处以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3420.00元;2、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4185.00元。
3420.00元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