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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县朝会美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凤建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5MA5PQHQJ87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民族商品街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融水市监处罚〔2026〕46号
2025年12月7日,我局收到举报人的诉求,称在融水县朝会美发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购买到了不合格产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6日到当事人对被举报事项进行检查,在店内发现悬挂有《营业执照》,名称:融水县朝会美发店,地址:融水县融水镇民族商品街88号、经营范围:理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店内有美容美发产品及工具,墙壁上粘贴有纹眉、纹唇效果图,但现场未发现举报人购买的产品,2026年1月5日举报人提供了全程购买的录音录像视频以及所购买产品的外包装图片、付款记录照片,经当事人经营者凤建明核对,其表示举报人的购买行为属实,承认了其销售该产品。 2026年1月5日,经我局领导审批同意,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6年2月3日,当事人经营者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民族商品街88号从事美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经营者陈述平时有顾客需要就邀请老师来门店做纹绣,通过分提成的方式开展合作,该化妆品是纹绣老师自己带来的,当事人并没有自行采购,因此没有进货台账,也没有使用记录,销售给举报人的这支化妆品是纹眉前涂抹在皮肤表面用的,有稳定着色的作用,该化妆品未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以及使用期限,当事人销售未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以及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已成事实。经核实,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价格为68元/支,涉案货值金额68元,违法所得为68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桂药监规〔2024〕4 号)第五十九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陆拾捌圆整(¥68.00); 3、罚款伍佰圆整(¥500.00)。
10500.00元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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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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