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小苏干鲜调料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永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3MA4KQNTK5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燕马小区11号楼1-3层,12号楼1层,14号楼1层-1、2号打铜生鲜前二市场干货103号门点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7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小苏干鲜调料经营部
余**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3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小苏干鲜调料经营部
汤*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3
2025-09-18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小苏干鲜调料经营部
陈**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4
2025-09-18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小苏干鲜调料经营部
王*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5
2025-02-20
(2025)鄂0103民初11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小苏干鲜调料经营部
洪**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28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小苏干鲜调料经营部
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
2025-12-08
(2025)鄂0103民初96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小苏干鲜调料经营部
汤*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3
2025-11-28
(2025)鄂0103民初96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小苏干鲜调料经营部
王*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4
2025-08-26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小苏干鲜调料经营部
汤*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5
2025-08-01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小苏干鲜调料经营部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6
2025-08-01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江汉区小苏干鲜调料经营部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实,根据武汉市江汉区公安局7月29日的询问笔录中反映,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日开始从江边大兴路沿江一号商业体地下一楼的毅君干鲜调料商行购进“云鹤”牌食盐,共进购42件,1件进价45元、50元到55元不等,每件50包,以每件45元单价计算,总计购买价格1890元;销售价格以每包1元或1.2元不等。其进货的“云鹤”牌食盐经武汉市江汉区公安局核查为非正规盐,不属于“云鹤”牌食盐。从2024年10月3日,至当事人前往武汉市江汉区公安局开展询问,当事人从毅君干鲜调料商行购进的42件“云鹤”牌食盐已全部销售完毕,以每包1元计算,总计销售金额2100元。
2025年12月1日,我局对武汉市江汉区小苏干鲜调料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生产批号为A20240924G5BA、A20250523G5BA、A20241117G1BA的500g 云鹤牌精制碘盐。且小苏干鲜调料经营部无法提供毅君干鲜调料商行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无法提供购进批次“云鹤”牌食盐的检测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