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兴隆台区李东按摩推拿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1103MA10XD24X0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林丰小区0001栋4单元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盘市监处罚〔2025〕394号
2025年4月28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盘锦市兴隆台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兴区市监案移〔2025〕139号),称兴隆台区李东按摩推拿店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2025年4月29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按照移送线索对该店进行现场核查:该店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当事人称,所售无标识的红色胶囊为麝香接骨胶囊(国药准字Z22025955),该药品购买于拼多多平台,共购进60盒,现场提供了药品购买凭证截图,称本人患有腰部疼痛,因自用觉得效果挺好,因为经常出门旅游,带外盒太占地方,一盒盒装着费劲,我就把外包装拆了,方便携带,因为是自用药品,用法用量都知道,所以就没贴标签。当事人于2025年4月19日,销售给举报人8袋该药品(约16盒),收费500元,并现场提供了销售记录凭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现场下达了《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盘市监强制(2025)22号及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摄。 2025年5月6日,当事人提供了书证证据,包含产品购进凭证1份、销售截图1份、药品的注册信息截图1份、当事人购药的互联网处方1份。2025年5月28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按照移送线索对该店进行复核检查:该店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有药品出售,此次复核合格。2025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现场下达了《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盘市监延强(2025)10号及财物清单,对将涉案药品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延长三十天。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在询问中陈述称:“2025年4月19日,举报人来我店按摩,说其岳父腰椎骨折了,在医院里住不起院,说想找点药,少花点钱,早点好。我就想着帮助他一下,把我自用的药品匀给他一些,也收取了费用,我卖给他8盒,收费共计500元。这些药品是我在拼多多进的,进货价格4.6元/盒,我买了60盒,合计进货合计272元,都是处方药,是我自己用的药,都有处方,这药品是麝香接骨胶囊,国药准字号为Z22025955,是正规国家批准药品,本店确实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我拆掉了外包装,是因为我经常出门旅游,带外盒太占地方,一盒盒装着费劲,我就把外包装拆了,方便携带,因为是自用药品,用法用量我都知道,所以我就没贴标签。这个药品被兴隆台区市场所在我隔壁房间休息的房间找到的,不在我经营诊疗室。被扣押的药品是我自己真真正正在用的药品,希望给我一个改正的机会,把药品还给我,我会配合调查,希望给我一次宽大处理的机会。我赚钱不容易,家庭生活比较拮据,希望执法部门予以照顾”。执法人员现场将未开封的麝香接骨胶囊(国药准字号为Z22025955)开封,与扣押的药品进行对比,颜色性状气味均相同。 2025年6月4日,当事人补充书证证据,提供了本人的门诊病历1份、检查光片1份,门诊病历显示当事人患有腰部疼痛的病症。2025年6月17日,经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全面研判,因当事人本人患有与扣押药品对应的病症,无法准确的分辨扣押药品是否为待售药品,因此,经相关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下达了《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盘市监解强(2025)6号及财物清单,对涉案药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6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药品,执法人员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涉案药品均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经统计,涉案药品为麝香接骨胶囊(国药准字号为Z22025955),购进于拼多多玲朵大药房旗舰店,购进金额4.6元/盒,销售数量8盒,货值金额共计500元,违法所得500元;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合计55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