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春梅购物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丽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3MA7BD4PL2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金竹镇农产品展示中心二楼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12号
位于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金竹镇农产品展示中心二楼商铺的遂昌春梅购物超市(经营者:黄丽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该单位经营面积约为560平方米,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二个工作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减轻处罚阶次
给予遂昌春梅购物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5000.00元
遂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01
2
遂市监处罚〔2023〕150号
经查明:当事人遂昌春梅购物超市系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在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金竹镇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
2023年4月19日,按照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计划有关要求,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样品名称:1、青线椒;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购进日期:2023年04月18日;单价:15.16元/kg;抽样基数7.5kg;抽样数量:2.7kg(其中备样1.5kg)。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下称:抽样单):XJC23331123311330181。
2、牛蛙;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购进日期:2023年04月14日;单价:36元/kg;抽样基数:3kg;抽取样品数量:2.18kg(其中备样1kg),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XJC23331123311330186。
3、长豇豆;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购进日期:2023年04月18日;单价:11.16元/kg;抽样基数:5kg;抽取样品数量:2.6kg(其中备样1.5kg),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XJC23331123311330180。
4、芹菜;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购进日期:2023年04月18日;单价:7.96元/kg;抽样基数:8.5kg;抽取样品数量:2.98kg(其中备样1.5kg),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XJC23331123311330182。
5、花生酱丁;样品类型:工业加工食品;购进日期:2023年03月12日;单价:19.6元/kg;抽样基数:2.5kg;抽取样品数量:1.87kg(其中备样1kg),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XJC23331123311330185。
样品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中:1、青线椒检验报告编号:Y202304755A,噻虫胺项目的实测值为0.081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牛蛙检验报告编号:Y202304759A,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的实测值为3.4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长豇豆检验报告编号:Y202304754A,倍硫磷项目的实测值为0.36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青线椒、牛蛙、长豇豆,当事人现场只能提供长豇豆供货商、青线椒供货商等开具的进货票据和购进转账记录,牛蛙供货商开具的进货票据。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根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三款涉案产品购进总价551元,所有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按各自均价计算共804.65元,实际销售部分利润为135.15元。
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青线椒、牛蛙、长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35.15元;三、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