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红缘丰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卓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MA492U0H4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玉阳街道长坂路6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5﹞111号
经查,2024年10月9日,当事人共炼油(冷榨菜籽油)1210kg,储存于油罐中待灌装销售,2024年10月12日灌装270瓶(2L/瓶),销售到湖北省粮油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然后该公司再销售到下游客户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武汉天纵城店等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的各个分店,经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质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10μg/kg,实测值:21.7μg/kg)。2025年2月20日灌装120瓶(2L/瓶),销售到湖北省粮油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然后该公司再销售到下游客户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吴家山购物广场等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的各个分店,经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质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10μg/kg,实测值:21.0μg/kg)。销售单价均为32元/瓶,合计销售金额12480元。除以上销售的390瓶(2L/瓶)外,当事人还从上述同一储油罐中灌装了264瓶(2L/瓶)作为礼品发送,其中,2025年1月10日,当事人灌装96瓶(2L/瓶)免费送给当阳市雅香源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1月22日,当事人员工发福利72瓶(2L/瓶),2025年2月11日,当事人员工发福利36瓶(2L/瓶),两次给员工发福利一共灌装108瓶;2025年3月14日灌装60瓶(2L/瓶),2025年3月15日油菜花节时免费送给游客37瓶,剩余23瓶,2025年4月3日,我局对剩余的23瓶冷榨菜籽油抽样2瓶送检,经当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质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要求:≤10μg/kg,检测结果:17.6μg/kg)。?收到我局第一次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申请了复检,复检结果为不合格。收到第二次和第三次检验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以上三次抽检不合格批次共计450瓶,按销售单价32元/瓶计算,合计货值金额14400元。其中销售390瓶,按销售单价32元/瓶计算,合计销售金额12480元,减去召回产品退款4416元(138瓶×32元/瓶),合计违法所得8064元。?截止案发,当事人储存于油罐中的1210kg冷榨菜籽油已全部灌装完,当事人共灌装了654瓶(按菜籽油的密度0.92kg/L计算,654瓶×2L/瓶×0.92kg/L=1203.36kg,误差为管道及罐底残留所致),销售了390瓶,免费送出去241瓶,我局抽样2瓶,还剩余21瓶。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发出了召回通知,截止我局调查终结,共召回138瓶(2L/瓶)冷榨菜籽油,其余产品因已使用,无法召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59瓶(2L/瓶)抽检不合格的冷榨菜籽油;2.没收违法所得8064元;3.罚款216000元。
216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