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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万民车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佩君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9YFCGT8K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四路91号101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926号
经查明,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以1050元/辆的价格购进1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S2602Z,车辆编码:329722600249417),摆放在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四路91号101铺的经营场所用于对外销售,标价为1200元/台。2026年3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在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S2602Z,生产日期:2026-03-23)进行执法抽检。2026年4月1日,广州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JDJD***********),上述产品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1项“尺寸限制(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24标准,本次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仅有1台,且未流向普通消费者,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述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轻情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照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
12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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