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合水镇芬芬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瑞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1781MA574NXU2F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阳春市合水镇建设南路4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春市监处罚〔2026〕15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底擅自从一家名为“阳春市合水镇风顺批发部”的批发部购进卷烟而在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共购进:双喜(硬金五叶神)进货数量为0.5条,进货价格145元/条;售出0.2条,库存0.3条,售价150元/条。双喜(硬经典1906)进货数量为0.5条,进货价格160元/条;售出0.2条,库存0.3条,售价170元/条。双喜(硬经典)进货数量为0.5条,进货价格140元/条;售出0.4条,库存0.1条,售价150元/条。双喜(软经典1906)进货数量为0.5条,进货价格145元/条;售出0.4条,库存0.1条,售价150元/条。该批卷烟货值共310元,发生销售额共184元,获得利润9元。上述库存的卷烟于2026年4月9日被广东省阳春市烟草专卖局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经阳春市烟草专卖局委托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鉴定为“真品卷烟”。当事人保存有该批烟草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可提供直接用于经营合法必要支出的相关材料,因此当事人所得利润9元即违法所得。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超出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自2026年3月底发生变更事项起至2026年5月26日我局现场检查止,已超过30日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成立。"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62元,上缴国库。
62.00元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