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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珈盛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红斌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MA4973LQ5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新厂镇新厂大道58号(江北新城11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3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日、11月7日分两次向石首市语捷商贸有限公司采购涉案活力28熏衣芬芳洗衣液2.6kg(以下简称涉案洗衣液2.6kg)150瓶,采购单价9元/瓶,采购金额1350元;销售单价9.9元/瓶,货值1485元。产品标称荆州市活力二八家化有限公司,地址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99号,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06YA20280108B1H。本局于2026年1月1日上午在当事人卖场查获94瓶,因对产品不能定性未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于2026年1月1日下午与石首市语捷商贸有限公司协商退换89瓶,1瓶因破损已报损,剩下的4瓶被本局于2026年1月6日查扣。截至2026年1月6日,当事人共销售56瓶,售价9.9元/瓶,销售收入554.4元。当事人于2026年1月8日向本局提交石首市语捷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换货后的商品图片、两批次供货清单、货款支付凭证、采购收货单、供应商与区域主管沟通换货记录、出入库明细等九份材料共六张。执法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予以采信。2026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将石首市语捷商贸有限公司的线索移交绣林市场监督管理所。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7日在日百直采群与直采销售员,微信名蒋蒋,对接下订单,采购两种涉案洗衣液:一是活力28山茶花香袋装2kg/袋(以下简称涉案洗衣液2kg),产品标称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99号,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01YA20280521B1;产品规格型号6袋/件,数量2件计120袋,采购单价16元/件,采购金额320元;销售单价10元/袋,货值1200元。二是活力28熏衣芬芳3.5kg/瓶(以下简称涉案洗衣液3.5kg)。产品标称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99号,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01YA20280108B1;规格型号4瓶/件,数量30件计120瓶,采购单价28元/件,采购金额840元;销售单价12.9元/瓶,货值1548元。所下订单商品由供货方发往湖北省潜江中商聚惠生活家,再由湖北省潜江中商聚惠生活家发给当事人。当事人2025年11月13日收到货物后登记入库再摆放于日化区销售。截止2026年1月6日,当事人分别销售涉案洗衣液2kg共18袋,销售单价10元/袋,销售金额180元;1瓶因破损已报损,剩余101袋被本局查扣;销售涉案洗衣液3.5kg共50瓶,销售单价12.9元/瓶,销售金额645元,剩余70瓶被本局查扣。 上述三个批次洗衣液均使用第43555029号活力28POWER注册商标。2026年1月5日经湖北活力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函》,鉴定结果为不属于该公司(商标持有人也未委托其他公司生产)生产,系侵犯第43555029号活力28POW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还查明,当事人因系统变更,将批号07YA20270812A1的活力28薰衣芬芳洗衣液,净含量3.5kg(以下简称涉案3.5kg洗衣液),未能及时入库,商品数量40瓶,其中31瓶存放于当事人仓库,9瓶破损;采购单价12.73元/瓶,采购金额509元。该批次洗衣液与当事人在日百直采群订购的涉案洗衣液3.5kg除生产批号不同外,包装及标签内容完全相同。执法人员据此认定本批次洗衣液也系侵犯第43555029号活力28POW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按照当事人卖场标价12.9元/瓶计算,涉案3.5kg洗衣液货值516元。本局于2026年1月6日对31瓶涉案3.5kg洗衣液采取了扣押措施。 经核,上述四个批次涉案洗衣液货值4749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洗衣液2.6kg4瓶、洗衣液2kg101瓶、洗衣液3.5kg70瓶,3.5kg洗衣液31瓶;2、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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