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凤鸣山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卓立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MA5YWQDL7T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306号万科金色悦城项目四期1幢商业附3、4、5、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5
(2024)渝0106民初28261号
产品责任纠纷
吴**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凤鸣山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2
(2024)渝0106民初27693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凤鸣山分公司,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3
2024-01-29
(2024)渝0106民初363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凤鸣山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4
2022-03-28
(2022)渝0106民初3498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凤鸣山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5
2022-03-28
(2022)渝0106民初3434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凤鸣山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6
2022-03-28
(2022)渝0106民初3497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凤鸣山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7
2022-03-24
(2022)渝0106民初386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凤鸣山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8
2022-03-23
(2022)渝0106民初3597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凤鸣山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9
2022-03-23
(2022)渝0106民初360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凤鸣山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10
2022-03-17
(2022)渝0106民初3448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凤鸣山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6〕1065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日期为2018年5月10日,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等。 2023年8月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散装食品销售。
? ? 2026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糯米粉、葡萄干、花生占、开心果、瓜子类、米类,木耳等散装食品容器上未标明食品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购进上述散装食品能够说明合法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 ? 另查明,涉案内酯豆腐由其总公司即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从重庆市沃信食品有限公司购进。
? ? 2025年9月13日,总公司将被举报批次的内酯豆腐(生产日期:2025-09-12,上市日期:2025年9月13日,保质期:7天)共3盒配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购进单价为0.994元/盒,销售价格为3元/盒。
? ? 2025年9月14日,总公司将同规格内酯豆腐(当事人认定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3日,上市日期为2025年9月14日)3盒配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购进单价为0.994元/盒,销售价格为3元/盒。
截止到2025年9月20日,当事人共销售了5盒,还剩1盒,目前证据只能认定2025年9月20日8时33分33秒销售的1盒内酯豆腐超过了保质期,销售金额为3元(3元/盒×1盒=3元)。
? ? 再查明,2025年9月22日和2025年9月24日,当事人各收到同规格内酯豆腐3盒和2盒,合计5盒,截止到2025年9月24日均售出。根据销售记录显示: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24日,当事人共销售了6盒同规格内酯豆腐,其店内同规格内酯豆腐全部售完。虽然销售台账中没有食品批次信息,根据当事人进销存台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24日之间销售的1盒内酯豆腐(生产日期可能是2025年9月12日或者2025年9月13日),销售当天已经超过了保质期,销售金额3元。
? ? 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内酯豆腐2盒,货值金额6元(3元/盒×2盒=6元),违法所得4.012元(2盒×(3-0.994)元/盒=4.012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12元。
3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2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6〕51号
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凤鸣山分公司;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等。经查,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在抱抱康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谊小脆焦糖味爆米花(条码:6975508640802,生产日期:2024-12-11,保质期:180天),于2025年1月27日送至当事人,共20桶,购进单价是5.1元/桶,当事人以6.99元/桶的价格在经营场所销售。经询问,当事人接收了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配送的不同批次的同规格谊小脆焦糖味爆米花。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1日的谊小脆焦糖味爆米花保质期为180天,于2025年6月9日到期。2025年6月12日,当事人销售了1桶上述批次谊小脆焦糖味爆米花,已超保质期,销售金额6.99元。因当事人进货记录、销售记录不全,除销售了1桶已超保质期的上述批次谊小脆焦糖味爆米花之外,无法核实当事人是否销售过其他超过保质期的谊小脆焦糖味爆米花。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谊小脆焦糖味爆米花1桶,货值金额6.99元(6.99元/桶1桶=6.99元),违法所得6.9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99元。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