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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峰翔升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缪其堂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5695725269J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十里墩乡工业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无﹞城管﹝规划﹞普罚决﹝2025﹞002号
你公司于2012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无为市十里墩镇工业园区创业路与建业路交口西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1#厂房面积为899.16㎡、2#厂房面积为1875.3㎡、3#厂房面积为580.9㎡、4#厂房面积为2523.96㎡、配电房面积为50.43㎡、职工宿舍面积为345.43㎡、门卫房面积为44㎡,共计6319.18㎡的7栋建筑物。1#、3#、4#厂房为一层钢构结构,2#厂房为一层混合结构,职工宿舍为一层砖木结构,配电房、门卫房为一层砖混结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且违法状态持续至今。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认定及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调查,上述违法建设已纳入审批的厂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中,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行为符合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鉴于你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无为县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测绘公司测绘建筑面积以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的建设工程造价。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7.784201万元(大写:贰拾柒万柒仟捌佰肆拾贰元零壹分)的行政处罚。
277842.01元
无为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05-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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