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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宏林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6062075200Y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轻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9
劳务合同纠纷
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兄弟起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绥中县人民法院
2
2025-10-11
(2025)新3126民初450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焦**
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叶城县人民法院
3
2025-09-29
(2025)辽1324民初3619号
买卖合同
山西佳正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5-06-13
合伙合同纠纷
曹**
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博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0-08-28
(2020)甘0402民初27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银路泉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6
2019-12-17
(2018)甘0402民初46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
甘肃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7
2019-03-06
(2018)甘0402民初46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
甘肃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1
(2025)辽1421民初664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兄弟启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绥中县人民法院
2
2025-11-10
劳务合同纠纷
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兄弟起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绥中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17
2025-06-19
(2025)甘0423民初159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兰**;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10
2021-09-30
(2021)鲁0523执1871号之九
借款合同纠纷
裴**、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3-10
2021-09-27
(2021)鲁0523执1871号之五
借款合同纠纷
裴**、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15896.39元
执行案件
4
2022-03-10
2021-09-27
(2021)鲁0523执1871号之六
借款合同纠纷
裴**、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3-10
2021-09-15
(2021)鲁0523执1871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裴**、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4078984.00元
执行案件
6
2021-12-31
2021-02-03
(2021)甘0402执263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国琳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12-31
2021-08-30
(2021)甘民终40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甘肃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250193.49元
民事案件
8
2021-12-30
2021-04-22
(2021)甘0402执2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白银区鑫泰丰保温防水材料经销部、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12-23
2021-09-27
(2021)甘0402执恢3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银区鑫泰丰保温防水材料经销部、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169756.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1-09-17
2021-07-28
(2021)甘0423民初306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牛**、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葫)应急罚〔2023〕18021号
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王国栋未将事故情况向公司总经理唐焦报告;未及时准确地向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告。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罚款45万元
450000.00元
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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