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易购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梓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1002MA0GMDW78Q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仇庄村1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3
(2025)冀1002民初669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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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易购超市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111号
2026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内容为:“投诉人于2025年12月20日在该店购买古松枸杞,该超市价位标签标注古松宁夏枸杞,购买后发现产地为河北廊坊,经核查宁夏枸杞为证明商标,且该枸杞执行标准为普通枸杞,未标注专用标志。投诉人购买的启福源红薯粉条,配料表中有红薯与木薯淀粉,执行标准:gbt23587,未按照该执行标准标注其主要原料含量。”2026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货架上有古松枸杞(净含量:80克),8袋,货架标签显示:古松宁夏枸杞80g,售价10元,现场扫描条码显示产品信息为商品:枸杞(80克)。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2月23日,经部门领导批准,对当事人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易购超市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对其涉嫌违法经营的启福源粉条未按照执行标准标注其主要原料含量的行为另案处理。执法人员对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易购超市经营者田梓伯进行了询问调查,田梓伯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罚款240元。
240.00元
-
2026-05-15
2
安市监处罚〔2025〕24号
2025年7月28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函,内容为:1.投诉人在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易购超市消费10元购买的椒盐油酥烧饼保质期以两种形式进行标注,不同温度(储存条件)决定了产品的保质期时间,但产品通往流通领域涉及多个中间环节,无法确定产品到消费者手前的全部环节使用的是何种运输方式储存条件,不同的储存条件也决定了产品最终的保质期,因此无法确定商品保质期。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海达椒盐油酥烧饼(净含量:750克)。经与现场经营者田梓伯询问,其销售的海达椒盐油酥烧饼(净含量:750克)已全部售出,没有剩余,经营者承认投诉人投诉的海达椒盐油酥烧饼是从本超市购买的,其表示销售时该商品存放在冷冻柜中,现场查看冷冻柜温度设置为:-1℃。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投诉举报人反映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易购超市销售“02”型塑料袋,属于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其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2025年8月21日,经部门领导批准,对当事人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易购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易购超市经营者田梓伯进行了询问调查,田梓伯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易购超市于2021年7月份开始经营。海达椒盐油酥烧饼包装上显示生产日期20250615,保质期:常温:一、四季度4天,二、三季度3天,冷冻180天(-18℃以下)。当事人2025年6月16日从北京市海乐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海达椒盐油酥烧饼,2025年8月4日我局现场发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易购超市冷冻柜显示温度为-1℃的,现场未发现海达椒盐油酥烧饼,询问具体情况,当事人表示海达椒盐油酥烧饼均已售出,之前就储存在该冷冻柜内,售卖期间设置温度为零下七八度,但是因为东西太多,实际温度可能达不到。因此该海达椒盐油酥烧饼的储存温度不满足冷冻-18℃以下,按照常温储存的保质期算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海达椒盐油酥烧饼共购进2包,售出2包,每包10个,进价9元/包,0.9元/个,售价10元/包,1元/个。除销售给投诉人的一包烧饼外,其余烧饼都是在保质期内售出,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元,违法所得共计1元。当事人可以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厂家资质。
1.没收违法所得1元;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
2025-11-21
3
廊安市监处罚〔2025〕217号
2025年6月26日,我局接到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投诉,内容为:1.投诉人在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易购超市购买的金达日美果蔬刨,执行标准为GB4806,需要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该产品没有标注,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经核实,在总外包装处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日期标注,我局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不予立案。2.投诉人在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易购超市购买的古福龙口粉丝产品,购买时因为超市方价格标签展示牌及小票标注,认为是龙口粉丝,后经查询发现非龙口粉丝,投诉人认为销售方属于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同时,擅在在产品价格标签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龙口粉丝”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2025年7月7日,经部门领导批准,对当事人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易购超市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易购超市经营者田梓伯进行了询问调查,田梓伯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罚款0.0240万元
240.00元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4
廊安市监处罚〔2024〕230号
2024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信,内容为:“2024年在被投诉举报人购买了LED灯泡,发现没有能源标识。”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MOSCOT玛士高LEDBULB球泡9W,1个,MOSCOT玛士高LEDBULB球泡18W,5个,MOSCOT玛士高LEDBULB球泡28W,1个,MOSCOT玛士高LEDBULB球泡48W,3个,外包装均无能源标识。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廊安市监仇强制[2024]89号)和《财物清单》(廊安市监仇财清[2024]89号)。2024年10月11日,经部门领导批准,对当事人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易购超市超市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易购超市经营者田梓伯进行了询问调查,田梓伯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罚款0.0136万元
136.00元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