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振华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慧芳 | 注册资本:18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MA2868Y09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文昌路9-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阳应急罚决〔2026〕第000009号
经调查,温州振华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危险化学品无储存场所经营企业,经营模式是从进货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再直接销售给客户企业,公司本身不储存危险化学品;2026年3月16日起,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振华化工有限公司、进货单位和销售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谈话询问。
温州振华化工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8月14日5次销售正丁醇,涉及金额67656元、2024年7月23日至2025年12月5日12次销售过乙酸正丁酯,涉及金额312249元,涉及总金额379905元(不含税总金额336199.77元)。
温州振华化工有限公司的进货单位分别是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宜彩水性涂料有限公司、常州隆和化工有限公司、平阳县友邦化工有限公司和瑞安市汇源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
温州振华化工有限公司的销售单位分别是温州商拓喷涂有限公司、艾力斯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平阳县联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豪中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豪中豪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瑞安市明升建筑五金有限公司、瑞安市奥翔建筑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奔源电气有限公司、平阳县联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浙江恒丰泰搅拌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国鼎工业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
经调查核实,温州振华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的正丁醇和乙酸正丁酯是危险化学品,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不包括正丁醇和乙酸正丁酯。温州振华化工有限公司超范围危险化学品正丁醇和乙酸正丁酯,非法经营额从2024年7月23日至2025年12月5日总计为379905元(不含税总金额336199.77元),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叁万陆千壹佰玖玖元柒角柒分(336199.77)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元整(¥172,000.00)
172000.00元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6-07-02
2
平阳应急罚决〔2025〕第000065号
2025年7月9日10时20分许。根据群众举报温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平阳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平阳县昆阳镇鸣山村生态鱼塘铁皮房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场所有2名员工进行成品油漆加工作业,现场有搅拌机两台、电子称1台、部分粘贴丙烯酸树脂、苯甲醇(稀释剂)和成品油漆18kg35桶。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调查、取证、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将扣押的成品油漆18kg35桶转移至有储存资质的浙江壹海化工有限公司储存,及时消除生产场所和储存场所安全隐患。苯甲醇(稀释剂)和丙烯酸树脂面漆退回生产厂家江苏振华造漆有限公司,2025年7月16日当事人提供了入库清单。经调查,温州振华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6月初向昆阳镇鸣山村生态鱼塘负责人余某某承租的简易铁皮房,温州振华化工有限公司6月初开始生产成品油漆,唐某某是该场所的负责人,温州振华化工有限公司是根据油漆面漆使用厂家配比要求,将稀释剂和丙烯酸树脂面漆等原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倒入搅拌桶内,再加入少量色浆调色,使用搅拌机充分搅拌均匀,制作成成品油漆,原料苯甲醇(稀释剂)和丙烯酸树脂面漆是从江苏振华造漆有限公司采购,制作成成品油漆供应给平阳县鑫宝工艺品厂和平阳县联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生产使用。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在浙江壹海化工有限公司对扣押查封成品油漆(ZHC-03798金色油漆、7518咖啡红水性油漆、ZHC-03797-银色油漆)进行抽样取证。2025年7月23日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送检的成品油漆,达到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执法人员询问温州振华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某某、平阳县鑫宝工艺品厂和平阳县联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核实,温州振华化工有限公司在2025年6月份至7月份的销售金额为金额9981元人民币并出具了供货单。周边环境为旧木材堆放处和废铁堆放处及农田及河流,100米内无居民居住,温州振华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作安全评价,不具备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温州振华化工有限公司加工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加工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依据第九十条第三款:处罚档次:第一档;裁量幅度:第一档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玖佰捌拾壹元整(¥9,981.00);3、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00000.00元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