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拜泉县谢宝林烤肉拌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振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1CABFG0C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东方红街一委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4]207号
2024年5月31日,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东方红街一委三组的拜泉县谢宝林烤肉拌饭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内的绿翠腐竹(净含量:120克)一袋的食品标识与包装分离。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4年6月4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上述食品标识与包装分离的绿翠腐竹(净含量:120克)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26日从拜泉县柏华刘家香油坊购进的,共购进一袋,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方的资质和购进票据。当事人称原定前一天中午炒腐竹,后来临时改为辣椒炒肉,做完饭后未及时将该腐竹放回到原包装袋中。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五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改正。该标识与包装分离的绿翠腐竹(净含量:120克)未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拜泉县舒服家校外托餐餐饮服务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当事人自然人身份的真实性; 6、 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正大肉丸(净含量:计量称重)从正规渠道进货; 7、涉案食品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正大肉丸(净含量:计量称重)进货数量及进货日期; 8、 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食品标识与包装分离的违法事实; 2024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拜市监罚告[2024]A42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